境外标的含基金 /信托股东,ODI 备案穿透核查实操指引

一、核心结论
境外公司股东包含基金、信托,并不影响国内企业办理 ODI 备案。审核核心不在于名义股东,而是查清股权结构、管理权归属与实际控制关系。企业需要提前梳理境外直接股东、基金 / 信托运营规则、实际控制人、交易背景,再按照发改、商务、银行三套不同要求准备材料,分范围开展穿透核查。

企业正式申报前,优先完成五项准备工作:
1. 摸清境外直接股东:列明股东全称、注册地、持股比例、股权类型(普通股、优先股)。
2. 锁定实际决策主体:确认基金管理人、普通合伙人(GP)、信托受托人,以及拥有重大事项决策权的主体。
3. 理清控制权与收益规则:核对投资表决权、董事任免权、分红与清算优先权,核查是否存在协议控制。
4. 归集全套法律文件:整理股权架构证明、主体存续文件、基金合伙协议、信托设立文件以及投资主合同。
5. 梳理材料缺口清单:列明无法直接获取的文件,提前准备合法替代材料与书面说明。

重要提醒:ODI 项目没有统一固定的基金、信托穿透层级。发改委、商务部、经办银行(外汇 + 反洗钱)的审核侧重点各不相同,要分部门匹配资料。不要把单家银行的内部材料要求,当成全国统一的行政审批标准。

二、需要核查基金与信托背景的项目类型
只要境外标的存在私募股权基金、家族信托、有限合伙持股,或是多层 SPV 交叉持股,企业在签约与申报前,必须提前完成穿透尽调。
主要适用场景:
1. 收购境外企业股权,现有股东包含海外 VC/PE 创投基金。
2. 与境外基金、资管机构合资新设海外公司。
3. 标的股份由创始人家族信托、员工持股信托(ESOP)持有。
4. 境外主体搭建多层离岸控股公司 + 信托 + SPV 交叉持股架构。
5. 境内企业以 LP 身份参股境外基金,或是依靠协议、信托取得境外资产控制权。

核查重点不能只停留在名义持股,重点核实谁能够决定投资事项、任命董事、行使表决权、处置资产。

政策依据
1.《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》(发改委 11 号令):将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、通过信托与协议控制境外资产等行为纳入 ODI 管理,实行项目备案与核准制度。
2.《境外投资管理办法》(商务部 2014 年 3 号令):规范企业境外并购、新设企业的所有权、控制权与经营权备案审核。
3.《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(2024 年版)》(汇发〔2024〕12 号):明确受益所有人识别、跨境资金真实性审核、反洗钱尽调要求。

三、申报资料准备清单(文字版表单)
(一)境外标的基础资料
内容:主体注册证书、公司章程、最新董事名册、合法存续证明。
用途:证明境外公司主体合法有效,经营状态正常。

(二)直接股东资料
内容:最新股东名册、出资凭证、持股比例、股权类别说明。
用途:锁定直接持股主体,确认法定股权归属。

(三)基金主体文件
内容:基金注册文件、合伙协议(LPA)、设立证明。
用途:区分基金是合伙制、契约制还是公司制,明确法律主体形态。

(四)基金管控授权文件
内容:GP 营业执照、基金管理人资质、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、授权文件。
用途:证明投资决策权、投票权实际掌握在谁手中。

(五)信托核心文件
内容:受托人牌照、信托设立证书、权责条款摘录。
用途:界定信托法律关系,分清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权限边界。

(六)股权控制协议文件
内容:委托投票协议、董事会席位约定、股东否决权条款。
用途:佐证股权比例之外,是否存在特殊表决权与实际控制安排。

(七)投资交易文件
内容:股权收购协议(SPA)、增资合同、估值报告、审计财报。
用途:证明交易真实、定价公允,不存在虚假投资。

(八)资料缺口说明函
内容:缺失材料清单、无法取证的理由、GP / 受托人出具的合规声明。

用途:应对尽调缺口,向监管部门说明替代文件的有效性。



四、三大审核主体审核要点对比
1. 发改委(项目备案)
监管重心:项目真实性、投资路径合规、资金用途,排查敏感国家与敏感行业。
核查重点:中方实际控制权、资金最终投向;一般不需要对被动小 LP 逐层穿透。
2. 商务部(境外投资证书)
监管重心:境内企业境外并购、新设企业的合规经营。
核查重点:境外主体基本信息、中方持股方式、投资行为合法合规。
3. 经办银行(外汇登记 + 反洗钱审查)
监管重心:跨境资金真实性、资金流向管控、受益所有人(UBO)识别、反洗钱尽职调查。
核查重点:落实展业三原则,对持股达到 25% 以上的股东、关键控制人,要求穿透至最终自然人。

额外配套机构审核要求:
境外律师:核查股权权属、信托与基金法律效力、签约权限,出具境外法律意见书,核验离岸主体与协议效力。
财税顾问:评估跨境并购税务成本、分红与清算税负、离岸架构财务并表问题,提前规划信托收益、基金退伙的税务合规方案。

五、申报常见退回问题与整改方案
所有资料瑕疵都可以通过提前尽调 + 书面说明解决,严禁隐瞒股权架构、伪造股东信息、篡改控制关系规避监管。
1. 仅提供直接股东名册,无法说明基金运作机制
解决:补充基金注册文件、GP 执照、合伙协议里管理权条款,由 GP 单独出具控制权专项说明。
2. 持股比例和实际决策权不匹配
解决:核查是否存在同股不同权、投票权委托;在投资路径与控制权说明材料中,详细写明董事会席位、投委会决策机制。
3. 海外信托文件受保密条款约束,无法提供完整原件
解决:由持牌信托机构或境外执业律师出具信托架构声明函,只摘录委托人、受托人权限等非保密内容,作为替代佐证材料。
4. 境内申报材料与境外交易合同信息不一致
解决:统一核对中英文主体名称、出资币种、持股比例、交易步骤;如果历史上发生过更名、股权重组,补齐历次变更决议与备案文件,形成完整证据链。
5. 部分被动投资人信息无法逐层穿透
解决:制作资料缺口说明,写明无法调取信息的合规原因(离岸保密法规、商业保密协议),列明已穷尽合法查询手段;同时提交 GP 独立全权管理的声明,提前和开户银行沟通后续处理方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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